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