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或者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批准的庆祝、宣传活动以及大型文体活动;(二)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