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或者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批准的庆祝、宣传活动以及大型文体活动;

(二)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