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已建成或者在建的城市交通干线和轨道交通高架段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