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铺设低噪声路面、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