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铺设低噪声路面、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