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设备,鼓励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临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