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设备,鼓励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临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