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两日公告附近居民。经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渣土、泥浆等建筑垃圾装载、运输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两日公告附近居民。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