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