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