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指导及监督管理,并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