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转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