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发展和改革、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