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革命遗址遗迹的利用应当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禁止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革命遗址遗迹相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历史事件和精神文化。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