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遗迹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革命遗址遗迹,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列入保护名录:
(一)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申报预选名单;
(二)将申报预选名单,征求革命遗址遗迹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
(三)经自治县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专家组评估论证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社会公示申报建议名单,公示期限为三十日;
(四)公示期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