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具备过充断开、过流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按照规范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备;在室内场所设置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做好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清除消防隐患。鼓励推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和安装电梯智能识别阻止系统。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