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应当征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相关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