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五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