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五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