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控制保护区范围外的轨道交通高压电缆管沟,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施工活动或者相关作业可能危害轨道交通高压电缆管沟安全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