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同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取用、回灌地下水作业和行为;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七)电焊、气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