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第三方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活动中,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