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