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执法管理进住宅小区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违法搭建、破坏城市及物业管理区域容貌、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乱设摊点、占用和毁坏绿地和绿化、违规弃置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阻碍业主自治、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检查安防设施的设置及维护;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停车泊位以及限速标志的设置,参与停车矛盾纠纷处理;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物业交付后保修期内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房屋租赁管理问题等引发的投诉。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经营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机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排水的违法行为。
(六)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标准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管理进住宅小区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