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信用管理第六十九条有效业主有欠交物业费行为,经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确认后拒不履行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