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业主有欠交物业费行为,经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确认后拒不履行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