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信用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