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信用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三)对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用暴力等手段打击报复的;(四)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的;(五)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