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
(三)对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用暴力等手段打击报复的;
(四)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的;
(五)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