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交接时,应当在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明确交接事项。

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予以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现场查验,费用可以由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或者由业主共同承担。

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交接前及时组织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