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按照自愿、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取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库中以供选择。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未有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中选取一家应急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或者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中选取一家应急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应急物业服务合同。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应的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验。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