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四)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