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分期开发情况或者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不同标准服务的,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应督促承租人按时交纳;承租人拒不交纳的,由业主承担相关费用,业主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车位)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