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