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