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不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未提出召开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之日起九十日内,推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九十日内因故未能召开的,筹备组可以在九十日期满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符合延期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意。具体延期条件和期限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