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住宅小区符合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已符合条件而建设单位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