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并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