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