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双槐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工程;(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自然环境的设施;(三)取土、采石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五)其他可能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