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双槐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工程;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自然环境的设施;

(三)取土、采石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五)其他可能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