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苏木乡、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乌兰察布市和丰镇市。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