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