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市、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组成人员依法启动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或者质询、撤职等监督程序。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