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并有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乡规划实施、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