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