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依照城乡规划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