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