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方便利害关系人查阅监督。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