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市、旗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