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涉及重大规划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