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