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