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