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